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08〕83号
颁布日期:2008-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十堰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乡村落实"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法规,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审核、汇总、上报、下达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考核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的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的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指导监管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本地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上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部门预算草案;调配使用养护工程费和县级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指导养护招投标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质量和养护工程质量。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建立专项基金,根据公路运营年限、技术状况、自然灾害受损情况及安保设施建设等情况,统一调配使用,确保养护工程费专款专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日常养护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通村水泥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按照公开自愿原则,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资金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四)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县级财政日常养护资金预算,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养护资金,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市场化进程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设。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工作督办,确保养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村委会经常检查,乡镇每月检查,县(市、区)做到每季考核,全市半年统一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的重点是管理养护责任制的建立、养护合同的执行以及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

2、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3、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捷、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积极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

1、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在当地交通部门的指导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监管,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或个人。

2、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并应签订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落实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牵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各地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处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全市选择1-2个县(市、区),各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或街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试点工作,为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探索经验,打好基础,并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面推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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