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十政发〔200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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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文号:十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精神,结合十堰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常住户籍地的农村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着眼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应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应以现有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为主,逐步稳妥地过渡为农村低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693元),各县(市)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教育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地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经县(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保障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城区的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遴选对象。实行个人申请和“民主选穷”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个平台遴选低保对象。村级成立公推农村低保对象村组联委会,联委会按照居民困难程度,负责对本辖区应享受低保对象的初步推定,或依据个人申请初步审定,并在村、组居民集中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村委会核实。对推定对象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委会向村委会提出核实申请。村委会对联委会推定的困难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逐户的调查核实,并走访征询群众意见。核实无误后,由调查人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推定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乡(镇、街办)民政工作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街办)核查。乡(镇、街办)政府及其民政工作部门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调查核算等办法,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街办)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各乡(镇、街办)上报保障人数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组织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一般半年应集中审批一次。审查批准后应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低保对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救助金,并委托乡、村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常年公示。对未获批准的,要书面通知乡(镇、街办)政府,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筹措与发放
(一)资金筹措。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07年的低保资金暂按人月均补助30元的标准筹集,在中央、省级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市区财政按年人平配套4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财政对区财政适当补助。
(二)资金拨付发放。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民政部门按季度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标准及所需资金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季末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承担低保金发放的乡镇金融机构,实行“一卡通”式社会化发放,直达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执行时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县(市、区)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核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市本级农村低保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预算安排。要加强乡、村的责任,在乡(镇)、村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要每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要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市、区)级有档案室、乡(镇、街办)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和规范低保资金的管理,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补助金的,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和未能按规定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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