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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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规划引领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完成荆门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各县(市)城区、镇级市、省级“四化同步”示范试点镇商业网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原则上集中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每千人约810平方米配建。各地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平价菜店、便利店、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二、加大商贸流通项目引进力度。投资额5亿元以上、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入驻,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项目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根据项目地段和投资强度打包收取(仅限自营自建商业设施建设面积)。重大商贸流通招商项目,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个性化、订单式的招商引资方案,积极推进项目落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委)
三、大力引进总部经济。新引进总部企业,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含市级和县市区,下同),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最高可按照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予以奖励或连续5年以70%的标准予以奖励;城区范围内现有企业上升为总部企业的,上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收益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下同)。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在市区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且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供销社)
五、扶持大型专业市场建设。对各类新增大型专业及综合市场,根据其当年销售总额和入库税收给予扶持。其中,销售总额在3亿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100万元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扶持;销售总额在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50万元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网点用地,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等。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商贸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商贸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
七、减轻商贸流通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四最四零”要求,禁止对商贸服务业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评比、乱设限。鼓励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限上商贸企业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工商用水、用热及鼓励类商业用气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等行为,加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对商贸企业社会保险缴费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3]21号)第八条“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执行。(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商贸企业成长工程。从2013年起,对各县(市、区)限下企业升级为限上法人企业,或限上大个体经营户转为限上法人企业的,每净增1户由市财政奖励0.5万元工作经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对限上法人企业的奖励办法。市政府每年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名前50位的企业和增幅前50位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排前3位的县(市、区)和服务商贸企业发展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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