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2〕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印章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办理申报手续自行制发印章;一些单位擅自更换印章;一些撤销单位不及时上交印章;有些单位的印章不规范;有些单位因印章管理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等等。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印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是代表一个机关和单位的合法标志或单位职权的象征,它在一个机关或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处理公务或对外发生工作联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制发、更换印章,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确保不出问题。

二、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印章的更换,预先向市政府请示,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后,由省政府制发。然后在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再交各县市区政府启用。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派出机构印章一律由市政府制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的印章,也由市政府制发。在制发程序上,先由需刻制或更换印章的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公安部门开具有印章规格要求的介绍信,再由公安部门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向刻制印章厂家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完毕后,还须在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的印章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制发,在制发程序上,由上述各单位向公安部门开具介绍信,再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向刻制印章厂家开具介绍信进行雕刻,印章启用前,由单位自行备案。

五、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六、上述各单位的钢印制发按印章制发办法办理;上述各单位的印章、钢印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钢印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印章管理,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建立印章使用领导审批和登记制度。并明确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负责管理印章,确保印章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刻制印章企业的整治,加大打击伪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附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微,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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