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一轻局、盐务局关于依法加强盐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一轻局、盐务局关于依法加强盐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政发[199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一轻局、盐务局《关于依法加强十堰市盐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现

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关于依法加强十堰市盐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的盐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认真宣传贯

彻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

食盐专营实施办法》(1998年省政府141号令)等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在盐业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违

法经营、贩卖私盐、劣质盐案件不断发生,其手段更狡猾,伪装更巧妙,贩私数量呈上升趋

势,稽查的难度加大;二是盐政管理力度不够、盐政执法人员被打、被伤事件时有发生,甚

至有的被致残,而且得不到及时查处;三是盐业管理法规宣传不深入,群众识别和抵制劣质

盐、非碘盐的能力与自觉性不强;四是管理不严,配合不紧密,给私盐贩造成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现根据国务院和省

政府发布的盐业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食盐专营。盐既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又是

工、农、牧、渔业生产资料。特别是食盐,具有人体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特性。因此,国

家对盐业实行专营,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盐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及市场管理等环

节作了明确规定,为盐业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去年,省政府对食盐又发布了141号

令。如何加强我市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有必要从其重要性上统一认识。一是我市是严重的

碘缺乏病区。据统计资料显示,1965年我市患病率为60.03%,国家从1965年起在我市试行在

食盐中加碘,到1975年,全市的患病率下降到18.26%,1985年下降到4.19%,这充分说明食

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但由于近几年盐业市场受到劣质盐、非碘盐

的冲击,1996年我市的碘缺乏病患病率回升到6.33%,到1998年患病率才下降到4.07%,目前

全市碘缺乏病患者仍达12万人以上,离我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的2000年消灭碘缺乏病的目

标还有很大差距。二是我市与外省边界线长,市场管理难度大,市内交通不便,运输线长,

私盐贩作案机会多,非碘盐易流入,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任务很繁重。因此,我们要从关心

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

重要性。

全民食盐加碘,保障食盐专营工作,属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

程,加强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把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好。鉴于消灭碘缺乏病已进

入最后冲刺阶段,各县(市、区)乡应成立盐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市、县(市、

区)乡长任组长,公安、工商、一轻、盐务、技术监督、交通、物价、税务、卫生、宣传、

教育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对本区域内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可将“缉私盐、净市

场”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开展严打,以震慑犯罪,确保盐业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盐业知识。要围绕盐业法规,碘缺乏病的危害,食用加碘盐的

作用、食用方法等盐业知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盐业、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广播、

报社、电视等部门利用各自的宣传媒体负责向公民宣传;教育部门要将碘盐知识纳入中小学

卫生知识课中;各乡镇可与妇女学文化、计划生育及优生优育宣传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宣传,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碘缺乏病的防治知识,提高自觉抵制非碘

盐、劣质盐的能力。

三、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的正常供应。我市食用盐和工业、农业、牧业、渔业

用盐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十堰盐业公司及各县(市)盐业公司批发部负责;食盐零售,实行

《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食盐零售业务由经批准的商业、供销及其下属分销店、集体、个

体商户经营,零售单位持盐务局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到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

业进货,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各食盐零售单位,应保

持一定数量的食盐库存。物价部门要加强盐业市场的价格监督和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要坚持

碘盐监测,并及时提供病情资料。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山区食盐的运输工作。

四、加强盐政监督、严格依法稽查。根据盐政法规的规定,十堰市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市

盐政执法工作,县(市)盐务管理局负责本县(市)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所辖区内盐的

生产、运输、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盐政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

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对抗拒、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盐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车站、码头、渡

口、停车场、货物集散地等整个运输环节及重点路段实施检查。对于突发性的运输途中的贩

运私盐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盐业机构及时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十堰市一轻工业局

十堰市盐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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