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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7〕1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的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各类人员待遇普遍提高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0元调整至185元。
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是国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在重新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对原有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没有达到185元的,按新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差额补助;对符合新标准条件的保障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时纳入,应保尽保。同时,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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