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豫政办发〔2007〕29号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豫政办发〔2007〕29号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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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豫政办发〔2007〕29号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8]8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发〔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意见》、《通知》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培育现代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产业化水平,增强种子企业竞争力;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强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尽快实行政企分开。依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6月底前将隶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县(市)、区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并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政企分开后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非事业性质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一次性做好善后工作。在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或扩编需要招聘人员时,应当从中择优聘用;对辞退的人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国家种子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各县(市)、区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担负的种子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对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应当将财政差额供给或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的种子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目前尚未建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应当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起来。
(二)认真履行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二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要进一步建立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的评价体系,在不同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前都要严格组织试验、展示、示范,并对其结果进行科学评价,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四要加强种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县级入网连接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二)严格商品种子监管。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及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等违法行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农民购种;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的种子,要实行通报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事关我市农业发展大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农业、人事、财政、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按时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任务。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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