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工业用地调控和管理,严把土地“闸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刚性”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对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来,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和出让最低价标准
下列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新增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土地(简称批而未供土地);
(二)政府储备的土地;
(三)经政府依法批准收回的土地。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禁继续采取协议和划拨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决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和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和新乡市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
出让每一宗工业用地时,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出让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网络、报刊等在最大范围内公开出让信息。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宗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投资强度、供地时间、出让年限、项目建设的开工竣工期限等)、产业要求等内容。
出让结果信息要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和新乡市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政策界线加快处理工业用地遗留问题
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即2006年8月31日前),凡市、县(市)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已经与项目单位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出让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签订出让合同,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严禁擅自扩大处理工业用地遗留问题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工业用地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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