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08]194号
颁布日期:2008-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现将《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卸货、罚款、强制拆解、暂扣车辆等手段,坚决打击超限超载运输、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经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禁止货源生产经营企业为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货物,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综合治理工作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全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联合开展治超工作,加强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并在主要路段设置卡点,组织治超流动稽查,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及任务

(一)源头治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2008年11月10日前要对辖区内货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登记,上报市监察局、治超办,并要由县级干部和科级干部进行责任分包,保证其合法、合规经营,不为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货物,不让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出厂(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2008年11月20日前,要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非法经营的砂石料厂、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2.对群众举报和路面治理过程中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进行责任倒查,追查到为其改装的企业,取缔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

(二)路面治理

路面治理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查处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主要路段设置卡点,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配备流动检测设备,开展治超流动稽查。

2.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一是要做到严格执法,对检测超限总重在3吨(含3吨)以下(并加盖篷布)、证照齐全的超限车辆,收取检测费后予以放行;对检测超限总重在3吨以上的超限车辆,收取检测费,足额卸下超限货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处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运输车辆严禁上路、过桥。二是对运输不可解体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要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治超。四是要做到文明执法,在治理过程中,对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经营的货运车辆不得扣留和处罚,创造良好的合法运输环境。五是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登记,收集其装载货物源头等信息,上报市监察局、治超办。

3.公安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负责:一是集中查处无牌无证车辆,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经营运输的,暂扣车辆,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辉县市、卫辉市等重点县(市),可采取异地用警等措施,坚决制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二是对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组织各治超点进行强制拆解,消除其不法状态。三是配合固定检测站和流动稽查治超工作,维护执法环境和秩序,及时处理拒不配合检测、卸货、处罚和占压检测道、卸货场及其它场地的超限车辆,将该超限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四是对违法带车、强行闯站、闯卡、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从严从重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治超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决不让步,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根治,并建立长效机制,保持治超成果。同时要做到治超与生产经营两不误,对企业进行宣传、引导,帮助企业改善运输环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二)市监察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治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任务,明确责任追究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后果和方式。对治理工作中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要进行责任倒查,追查货物装载地分包企业领导和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明察暗访、群众举报、部门上报的治超案件要一查到底,坚决追究过错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或乱罚款、乱收费、执法不规范等现象,进行严肃查处。对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内外串通违规、违纪的执法人员,要予以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治超宣传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

(五)各级治超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法纪政纪、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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