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文[2007]156号
颁布日期:2007-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的通知

新政文[2007]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中央和省垂直领导单位,凡是河南省豫退〔2007〕1号文件已下达计划指标的,按省计划执行,未列入省计划的单位,按本计划执行。

本年度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是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和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制定的。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社会大局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治任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政府安置任务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政府安置计划和规定程序,在15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或投递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拒收或退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安置计划,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在接到安置退役士兵计划20日内,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向政府缴纳5万元有偿转移金。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不同于社会招工,单位不得体检、政审。单位组织文化考试,可以作为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向退伍军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确保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对退伍军人中的伤、病、残人员,在定岗、定位时要予以适当照顾。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只要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据接收信函,即可办理安置手续。要加强安置任务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奖惩机制。对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07年度安置城镇退伍军人计划指标表

2.《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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