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信政办〔2007〕107号
颁布日期:2007-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信政文〔2005〕155号),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现就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

1、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基本信息指企业单位的名称识别信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基本概况、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单位在工商、税收、信贷、担保、公用事业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2、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还款、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个人所得税、水、电、暖、气、电话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交纳等。

二、信用信息征集的组织

成立市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用事业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数据的报送。

三、信用信息征集办法

按照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提供的指标口径标准报送信息,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系统对所发生的信贷业务于次日12时之前上报;其它相关部门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信息。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对报送的信用信息,要认真汇总核对,发现不准确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核查、更正。

四、信用信息的使用管理

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负责征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管理。要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担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对象同意提供之外,不得随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凡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查询。

五、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

为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安全,市信用信息征管办公室要制订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建立查询的监控制度和程序;定期审核和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口令控制;建立灾难备份中心,防止系统数据丢失。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报信用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完整。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