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程序,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救助对象的确定及《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的发证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从今年10月份开始的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许昌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3〕159号)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户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要全部列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五保待遇。

四、救助对象的确定与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村民小组对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核实后报村委会;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内进行入户初审;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入户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二)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

1、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1)政府领导,就是对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

(2)民政主管,就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与规划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审批及救助款物发放程序,加强对救助款物的管理,确保将救助款物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

(3)部门协作,就是财政部门要保证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贫、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对救助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

(4)社会参与,就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助和帮扶活动。

2、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按照省民政厅统一格式,市民政局负责印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

(一)救助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维持农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医等实际费用以及各地财力状况,目前我市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元,以后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各县(市、区)提高救助标准的,须报市政府备案。

(二)救助方式

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力致贫,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户,给予现金救助;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给予粮油、衣被等实物救助,或根据被救助对象意愿给予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所需实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

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并规范、完善实物购买和发放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保本供应,严禁以次充好和从中牟利,确保将实物及时发放给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款物每季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救助对象凭《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乡镇民政所领取救助款物。对行动不便的,由乡镇民政所委托专人将救助款物送到救助对象家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络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六、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是财政投入。财政投入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其中县级财政投入70%,市级以上财政投入30%。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要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科目。

(二)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设立专户专帐管理,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当地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专帐。

(四)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救助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贪污、挪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半年拨付一次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前5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对于实物救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前5日内拨付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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