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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我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发布后,我们陆续接到各地检察官的电话咨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本人年龄、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如果与公告公布的条件有一定差距,可以先报名,我们将视报名情况进行统一研究后予以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的最低行政职级为正处级,据此,副处级遴选对象可破格晋升为正处级,正科级遴选对象可越级晋升为正处级,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选调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干部本人调京工作的同时,其配偶可随调(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有困难的,可由组织出面帮助联系),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调京工作后的住房由我院统一安排,按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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