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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403/W020140306384451894319.pdf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403/W020140306384452046352.pdf
主任徐绍史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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