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全爱卫发〔2010〕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委员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注: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分委会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主任委员
2
习红
陕西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何爱华
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4
于永浩
天津市爱卫处处长
委员
5
马纯钢
总后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副局长
委员
6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员
7
李卫平
辽宁省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委员
8
沈晓悦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
委员
9
陈政
全国基层卫生管理学组研究员
委员
10
侯祥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11
施妈麟
人民卫生出版社党委书记
委员
12
陶华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
委员
13
高生华
山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
委员
14
景军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许宏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陈华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4
马骁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5
邓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委员
6
包大跃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研究员
委员
7
刘保华
陕西省爱卫办主任
委员
8
孙贵范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9
许立凡
广东省爱卫办主任
委员
10
吴文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员
11
张金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委员
12
杨萍
辽宁省大连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员
13
周向红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委员
14
金银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15
姚辉
江苏省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高级工程师
委员
16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17
赵素琴
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委员
18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委员
19
徐勇
苏州大学教授
委员
20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21
徐惠民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副会长
委员
22
高舒民
长春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2
曾晓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
3
赵彤言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王树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员
5
刘泽军
北京市爱卫办主任
委员
6
刘起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7
冷培恩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8
林立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9
姜志宽
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员
10
高希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
委员
11
彭渤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杜昌智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陶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刘家发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5
王俊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员
6
邱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教授
委员
7
史晓群
安徽省爱卫办主任
委员
8
何英华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程师
委员
9
吴传业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10
张敦强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供水排水处处长
委员
11
陈连生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12
唐振柱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13
董彪
吉林省爱卫办主任
委员
14
潘小川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叶真
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胡锦华
上海市健康教育所顾问
副主任委员
4
王明法
浙江省杭州市爱卫办主任
委员
5
刘懿卿
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医师
委员
6
戎火泉
江苏省爱卫办副主任
委员
7
张传技
四川省卫生厅疾控处调研员
委员
8
李忠阳
上海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员
9
段勇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主任技师
委员
10
涂光晋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委员
11
郭岩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卫管中心教授
委员
12
顾沈兵
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主任医师
委员
13
常春
北京大学公卫学院健康教育研究室主任
委员
14
傅华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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