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文号:税委会[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1]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6/P0201106245808904828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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