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哀悼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工厅办[2010]116号
颁布日期:2010-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哀悼活动的通知

工厅办[2010]116号

部直属在京单位、部属在京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

请各单位在当天会议活动时以集体默哀方式表示哀悼,或以其它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并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有关情况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总值班室)。

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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