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财办建〔2009〕112号
颁布日期:2009-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09〕112号

有关集成电路企业: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科技水平,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资质

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2009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改办高技〔2009〕1813号)规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申报,但申报项目不得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复。

二、关于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并行的方式。申报企业需在集成电路研发资金申报网(www.itfund.gov.cn/icfund)上注册登记,下载申请报告,按规定格式编制申请报告。

电子稿包括:申请报告、近2年主要财务指标表、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代码证书扫描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明扫描件、近2年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包括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并盖企业章确认)、完税证明扫描件等,大小在2M以内,不得压缩,通过网站上传。

纸质稿除与电子稿内容相同,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其他说明研发能力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复印件)。上述文件均需一式两份,经简单装订,通过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

邮政编码:100086

两稿需同时具备,主要信息完全一致,不得遗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2009年9月1日开始,至2009年9月10日结束(注:本次申报电子稿上传截止时间为9月6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稿以寄送邮戳日期为准。

四、关于申报要求

企业要对所有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信息失实,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五、关于咨询解答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向以下人员咨询。

联系人:郭力力、葛亮、张玉恒

联系电话:010-68208297、82512089、6820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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