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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化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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