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8-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或组织普遍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会议纪要、通知、意见等;

(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制定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会议纪要、通知、意见等;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授权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适用本地具体情况所作的规定;

(四)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接收。备案审查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缺少的相关文件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有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一府两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接收、登记。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要求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送相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研究完毕。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后的二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向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备案审查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收到对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和本级常委会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或者对规范性文件该修改不修改、该废止不废止的,责成限期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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