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26号
颁布日期:2013-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荆门市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26号

《荆门市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10月14日

荆门市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一体化建设,稳定价格,保障供给,满足市民蔬菜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一体化建设包括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含新建城郊大棚设施蔬菜基地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冷链物流、农药残留检测等)和荆门中心城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

本办法所称平价蔬菜直销店(区)是指在政府引导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以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区)。

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包括城郊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和中心城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以奖代补。

第三条城郊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范围为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屈家岭管理区纳入蔬菜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组。

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以奖代补范围为荆门中心城区。

第四条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对象为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从事蔬菜(包含食用菌,下同)生产的农业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家庭农场以及能够实现产销对接的大中型销售企业内设的平价蔬菜直销区和社区平价蔬菜直销店等。

第五条申报城郊设施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以奖代补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家庭农场;

(二)当年新建集中连片大棚设施蔬菜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

第六条申报中心城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家庭农场和能够实现产销对接的大中型销售企业等;

(二)现有蔬菜种植规模500亩以上或设施蔬菜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三)在荆门中心城区新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申请城郊设施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农业局申报,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市农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城郊设施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申请中心城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踏勘、评审,验收合格后下达项目计划。纳入计划的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应当报市商务局备案。

市物价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合同,并监督其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建设。

第九条城郊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的以奖代补标准为:

(一)大棚设施建设:水泥骨架大棚每亩补贴3000元,单栋钢架大棚每亩补贴1万元,日光育苗温室每亩补贴5万元,连栋大棚(含玻璃温室)每亩补贴10万元,大棚内配套安装滴灌、喷灌设施的,每亩补贴1000元;

(二)冷链物流建设:基地新建蔬菜预冷库且库容达5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贴100元;

(三)基地农药残留检测室建设:蔬菜基地新建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有统一型号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器且开展蔬菜上市前检测的,补贴1万元。

第十条中心城区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开办补贴。对验收合格的平价蔬菜直销店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验收合格的平价蔬菜直销区一次性补贴4万元。

(二)考核补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平价蔬菜直销店(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平价蔬菜直销店(区)的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城郊蔬菜基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从每年安排的支农切块蔬菜专项资金和当年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按当年征收的市级价格调节基金30%左右的比例控制安排,补贴家数按中心城区60-80家平价蔬菜直销店(区)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城郊设施蔬菜产销以奖代补建设计划完成后,由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计划,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将建设单位的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区财政按规定的比例配套资金后,再拨付到以奖代补对象。

平价蔬菜直销店(区)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以奖代补对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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