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09〕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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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保证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以下简称“博乐分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州综合体育馆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功能,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州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以下简称“州业余体校”)负责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博乐分校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使用州综合体育馆。州文化体育局负责对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成立由州业余体校和博乐分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州综合体育馆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使用和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州业余体校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开放时间
第五条在博乐分校开学期间,每周一00:00至周五24:00,州综合体育馆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不对外开放。
第六条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博乐分校寒暑假期间,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由州业余体校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自治州重大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期间,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的教育教学时间和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以及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全面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协助和配合州业余体校做好场馆的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期间,入馆健身人员应严格遵守体育馆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体育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应事先向州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州综合体育馆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场馆器材及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文体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努力提高州综合体育馆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州综合体育馆需闭馆进行维修、维护时,州业余体校应提前通知博乐分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州业余体校测算提出,经州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对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和博乐分校教师、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含人员工资、水电暖、设施维护等费用)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州文化体育局要加强对州综合体育馆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不断完善州综合体育馆收费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州文化体育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州综合体育馆的收费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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