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蚌埠市铁海联运发展,促进外地进出口业务报关本地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2日

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蚌埠铁路口岸优势,全力打造皖北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为扩大铁海联运运量,提高铁海联运竞争力,发展口岸经济,对在蚌埠口岸开展铁海联运业务的货代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承揽蚌埠及周边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货代企业,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支持870元(1个40尺标准集装箱按1.5个20尺标准集装箱折算)。

二、推动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计算依据和兑现

(一)申报主体。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在蚌埠口岸注册的独立法人货代企业。鼓励外地货代企业到蚌埠口岸开展货代业务,享受铁海联运同等扶持政策。外地货代企业在蚌埠口岸享受铁海联运扶持资金达到30万元后,须在蚌埠口岸注册独立法人分公司方能继续享受铁海联运扶持资金。

(二)计算依据。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公室)依据蚌埠海关、蚌埠铁路货运中心统计数据和货代企业申报材料,对蚌埠口岸铁海联运进出口集装箱量进行核查确认。

(三)资金兑现。铁海联运发展专项资金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1个月为结算期,由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公室)根据确认数据进行核算,经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执行和调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往相关文件中涉及“口岸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