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秘〔2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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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亳州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谯城区项目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七)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项目,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对招标所需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招标人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手续,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招管局对进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业务受理到中标通知书发放)实施监管,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由市招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标后监管,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2014〕14号)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理意见应当包含对承包人及相关人员限制市场准入等内容,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市招管局。市招管局直接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相关企业和人员网上曝光、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等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将上一季度项目履约情况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法人应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中标人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履约情况和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后15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市招管局。
第七条加快电子化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招标人提供具备开工条件证明,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施工场地全面完成征迁清表工作等;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招标人须报市政府批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
(二)技术复杂;
(三)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时间紧急。
第十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资格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附属工程及货物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招标。对于季节性、时限性等较强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前谋划,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并应在项目实施60日前到市招管局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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