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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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的通告
琅琊山是我市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是全国首批AAAA级旅游区。随着景区的发展,游客量大幅增加,景区内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将火源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景区。
二、在景区内从事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防火安全管理,对违规用火行为依法惩处。学校及家长要对学生加强森林防火教育,不得在景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玩火。
三、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景区野外用火(包括焚烧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火取暖,春游野炊和点放“孔明灯”等),严禁在景区及周边烧荒、烧炭和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景区毗邻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周边群众要从严管控野外用火,严禁生产性用火及一切野外用火。
五、不得在景区内故意玩火或有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严禁破坏各类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六、景区内工程设施要与森林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七、限期完成景区内零散墓地平迁工作。琅琊区、南谯区和琅琊山管委会要加强协作,合理规划公益性墓地,积极加强景区内零散墓地的管理,加强调查登记,做好景区内坟主亲属思想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景区内零散墓地平迁工作。禁止在景区内埋设新坟。
八、加强景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或向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防火办报告(电话:0550—3513101)。对报告及时、扑救有功或坚决制止纵火行为、检举重大火灾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九、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景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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