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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收回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秘〔2014〕1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同意收回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收回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滁国土资〔2014〕7号)收悉。根据滁州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回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老滁全路西侧12013030006号地块及周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部分土地面积52845平方米。涉及的原土地使用者要在完成征收补偿后15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请你局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此复。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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