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0〕154号
颁布日期:2010-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滁政办〔201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科学确定年度收入预算。每年第四季度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下年度市本级财政收入预算建议数。收入预算建议数既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又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

(二)严格税收收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制止和纠正违规减免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完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机制,从严查处违反税收政策行为。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与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外,其他按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

市直各部门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数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入库平均数。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导致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数变化较大的,需要说明原因。

(四)及时下达年度分部门收入目标。市财政局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年度收入预算,及时分解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年度收入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征收部门。

(五)强化收入调度。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密切关注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强前瞻性,确保完成年度收入预算,努力实现财政收入持续增长。

二、规范一般预算支出管理

(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重点加大对教育、科技、农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着力降低行政成本。

(七)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拨付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序时进度拨付。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在预算中已经列明具体项目单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没有列明具体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拨付。

(八)规范预算追加。从严控制预算追加事项,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单位因增人确需追加人员经费和定额公用经费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追加,原则上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其他确需追加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追加。

(九)加强对县级专项补助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等专项补助,凡年初预算能够预见的,都要按照规定足额编入预算。年度预算没有安排,执行中确需增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统一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十)严格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管理。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一律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坚持先入库、后拨付,保证政府调控资金到位。具体拨付流程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严格政府性基金管理

(十一)严格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税务、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十二)规范政府性基金拨付。政府性基金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规定的项目拨付,实行先有收入、后有支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对需要调整支出用途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其资金拨付程序比照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强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使用用途。上级财政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作为预算财力编入预算。其他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四)严格资金追加。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凡有具体用途和具体使用单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追加文件和上级追加指标对用款单位下达追加指标。需要市财政进行再分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后,下达追加指标。

五、加强往来资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十五)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尽量压缩往来资金数额。每年12月初,市财政局要对国库往来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往来资金的处理建议。对于暂付款和应收款,能够收回的,要采取措施收回;不能收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列支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十六)加强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市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预算拨款,凡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年终自动用于平衡预算;个别特殊项目需要安排结转的,由预算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结转。上级财政追加的专项,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追加文件办理结转,在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六、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十七)严格财政专户设置。财政专户必须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开设。已设立的财政专户,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撤销。

(十八)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保留的财政专户,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上级财政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九)规范专户资金的管理。专户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市财政局要按年向市政府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加强财政监督

(二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加大对财政收入、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力度。对支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的重大项目支出,实行全程跟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十一)强化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健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扩大绩效考评范围。注重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规范财政内部监督和管理。加强基础业务管理,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逐步建立财政管理渠道通畅、操作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财政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要求,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针对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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