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秘〔2010〕80号
颁布日期:2010-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阜政秘〔2010〕80号

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了城市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收回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位于颍东区插花镇境内的(详见附图)1074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于阜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

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阜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勘测定界图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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