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4〕32号

濉溪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二章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本市依托气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履行审批程序,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审签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发布。

(一)对于可能对全市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全市范围的红色预警,由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填写《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发布。情况紧急时,经口头报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同意,可先下发预警信息发布指令,事后履行补签程序。

(二)涉及全市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预案实施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发布,同时填写《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发布,并填写《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经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审批同意,市政府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的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第三章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接到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

第十一条各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与本级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在接到发布平台的发布通知后,在10分钟内播发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在20分钟内播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台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三条预案实施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外市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急预案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并按有关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批后,交由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解除信息。

第四章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对可能造成省内、国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省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2.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样本)

附件:附件下载.doc[4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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