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马秘[2009]27号
颁布日期:2009-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马秘[2009]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

根据省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除享受省财政支付的生活补贴外,市财政配套给予支农、支教、扶贫毕业生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补贴,支医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大专)、800元(本科)生活补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有编制、岗位空缺且工作需要,可直接补充进入原服务单位;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可破格免试直接聘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县及县以上机关招录公务员,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加2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报考研究生加分等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县(区)政府要围绕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中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

鼓励有培训愿望和能力的高校及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采取培训券的形式发给培训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300—800元。培训人员凭培训券到定点机构接受培训。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150元。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合同鉴证、就业报到、接收落户、转正定级、职称评定、人事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社会化人事代理服务,解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企业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人事部门要在企事业单位新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共青团要积极创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4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接收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七、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扶持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额度不高于1000元/人,其中用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补助不高于30%。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工作,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纳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青年创业资金、全民创业资金范围优先扶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已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或申请1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1年的青年创业贷款。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首次出资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可分期到位。对2008年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近2年内毕业的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鼓励孵化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对吸纳近2年毕业的大学生占其员工总数30%以上的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3年内房租在现有基础上减半。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源,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在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进校园”、“企业招聘校园行”等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活动。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服务三方面入手,架设用人单位、高等院校与高校毕业生互动桥梁。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九、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考试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临时救助。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材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舆论氛围。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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