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2〕135号
颁布日期:2012-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陵市2012年价格调控工作要点的通知》(铜政办〔201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思路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比照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

三、启动及停止条件

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当价格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下述一项标准时,从当月开始启动物价补贴工作:(一)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二)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三)居民消费价格同比连续3个月超过4%。当价格涨幅达到上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上述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铜陵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测算办法》(见附件1)测算出低收入群众月人均基本生活费用因涨价多支出的金额,实行对等物价补贴。测算补贴标准时,要扣除当年低保提标中已考虑的物价上涨因素(即低保提标超过10%的金额部分)。

五、补贴发放方法

物价补贴实行分月测算,按季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五保对象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做好社会化发放(开发区由区公共服务中心、财政局负责审核发放);比照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发放。

六、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统一在低保资金列支;优抚对象、五保对象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比照城乡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物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七、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由铜陵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统计局:负责测算每月因物价变动,我市困难群众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增加(减少)额,报送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物价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测算数据,及时提出启动或者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物价补贴发放标准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物价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

(四)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物价补贴的资金,负责审核、发放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和五保对象的物价补贴。

(五)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发放比照城乡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物价补贴(含铜陵有色公司的职工遗属)。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物价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八、铜陵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铜政办〔2008〕37号)、《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范围的通知》(铜价监测〔2011〕119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铜陵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测算办法

2.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

附件1

铜陵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测算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精神,科学、合理测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算办法

(一)价格调查

1.调查范围及内容:市区城市居民消费市场。调查项目参照国家现行调查方案中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2),共有143个规格品。

2.具体实施方法:在现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对部分代表规格品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本着“就低不就高、贴近低收入人群消费水平”的原则,选择具体的代表规格品并进行现场采价。

(二)指数估算

1.计算权数的资料来源:

(1)我市城镇居民抽样调查中20%的低收入家庭报告期前3年的消费支出资料;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必要的专项调查,以获取对权数进行评估、修正的必要参考依据。

2.权数的确定:首先对前三年的城镇抽样调查中20%的低收入组的消费支出资料按照国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进行分类和调整,剔除不属于基本生活消费部分的支出,并对经整理过的前三年低收入组的消费支出以时期远近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得出低收入组年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进而计算出最后的权数资料(即基本生活消费中各类消费项目占总消费的支出比重)。同时,根据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专项调查结果,对权数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修订。

3.指数的估算:报告期按国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收集到的价格资料只能用于计算出当年的月环比指数。实际生活中,同类商品(服务)中不同档次之间其价格变动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变动的方向一般是一致的,变动幅度的差异一般也不会太大,拟通过基期居民消费价格类指数和前述的根据前三年的城镇抽样调查中20%的低收入组的消费支出资料计算确定的权数,计算出基期的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指数的近似值,然后再结合报告期月环比指数,推算出报告期各月的同期比指数(Kp)。

(三)价格影响支出额预算

首先根据我市200户城镇居民调查资料计算出报告期各月20%低收入组人均消费额(ΣP1Q1),然后再结合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月同期比指数估算值(Kp),测算出由于报告期价格的变动使低收入群体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增加(减少)情况(Δ)。

测算公式:Δ=(1-1/Kp)ΣP1Q1

二、数据的采集、处理、报送及使用

数据的采集、处理工作由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完成。数据整理、汇总后于月后15日内报市价格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统计局。

附件2

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项目目录

商品类别及品名

商品类别及品名

商品类别及品名

商品类别及品名

一、食品

二、烟酒

热水器(1)

自行车(1)

大米(2)

国产卷烟(2)

床(1)

公共汽车票(2)

面粉(2)

白酒(2)

桌(1)

长途汽车(1)

粮食制品(2)

啤酒(1)

椅(1)

固定电话机(2)

豆制品(2)

三、衣着

被子(1)

市内电话费

食用植物油(1)

夹克衫(2)-男

洗发用品(1)

七、娱乐教育文化用品

植物油制品(1)

衬衫(2)-男

理(烫)发(2)

电视机(1)

猪肉(1)

T恤衫(2)-男

洗浴(1)

教材(1)

牛肉(1)

毛线衣(2)-女

缝纫

参考书(1)

羊肉(1)

羽绒衣(2)-女

五、医疗保健

非义务教育学杂费(1)

鸡(1)

裤子(2)-女

中药材(5)

托幼费(1)

鲜蛋(1)

内衣(2)-女

中成药(5)

纸张本册(1)

淡水鱼(2)

儿童套装(2)

抗微生物药(2)

文具(1)

海水鱼(2)

棉布(2)

消化系统用药(2)

书籍(1)

鲜菜(10)

化纤布(2)

呼吸系统用药(2)

有线电视(1)

毛线(2)

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2)

八、居住

酱油(1)

男鞋(1)

挂号费(2)

公房房租

醋(1)

女鞋(1)

注射费(2)

私房房租

食糖(1)

四、家庭、个人用品及服务

检查费(2)

茶叶(1)

洗衣机(1)

手术费(2)

鲜瓜果(5)

电风扇(1)

住院费(2)

液化石油气

面包(1)

电冰箱(柜)(1)

化验费(2)

管道燃气

巴氏杀菌奶或消毒奶(2)

吸排油烟机(1)

六、交通和通信

其他燃料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字表示该分类必须调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代表规格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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