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行[2012]1841号

各区(县)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加强首都社会建设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完善社会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构建社会和谐等城乡居民亟需、党委政府重视的社会建设领域相关项目。

(二)分清渠道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综合性社会建设项目、填补首都社会服务管理空白的项目、基础薄弱亟待加强的项目、创新机制体制的项目等。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三)鼓励引导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首都社会建设。属于社会建设重点项目,且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区(县)设立本区(县)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其支持项目统筹管理,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批复等。

第五条主任会议职责:

(一)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指南。

(二)审议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三)审议专项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市级项目实施,并指导区(县)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建设重点工作,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批复。

(三)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县)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本区(县)申请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与区(县)财政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项目申请。

(三)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本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区(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本区(县)申请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项目申请。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三)监督检查本区(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申报指南,按要求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社会建设基础项目,主要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社会领域党建、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动员等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相关项目。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论证、考核、培训、宣传等相关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是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

申请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申报指南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预算明细,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

符合条件的区(县)项目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资金审批。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目,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重点项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二)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审议结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预算执行。

(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滞留、拖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市级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绩效评价相关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社会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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