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8日

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科技监管平台为手段,以培育高素质监管队伍为基础,以形成高效率监管模式为保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工作理念和“以网管网”的工作思路,促进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繁荣的网络经济市场环境。

二、监管措施

根据总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住所地在辖区内的网络经营主体,具体包括:辖区内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即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辖区内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即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一)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1.网络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网络经营主体,具备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自然人开办网店,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负责对开办网店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网络经营主体,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网上提供XX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或“网上经营XX(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核准;对于既开展实体店经营又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的,网上经营范围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核定。

2.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要求,各地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各种方式,加快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并通过网络搜索技术搜索排查、工商人员实地摸查、共享相关部门数据等方式,保障数据库数据及时更新。

(二)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督管理

1.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各单位要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闽工商综〔2011〕346号)的分工要求,做好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和记录工作。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对未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要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2.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对网络经营主体,参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计分办法》,以采集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网络经营主体采用计分制实施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类。

A类监管:实施按需要的远距离监管,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对新设立的网络经营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开业回访。

B类监管:实施低频率、低强度的中距离监管,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章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

C类监管: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的近距离监管,重点开展案后回查,检查严重违法违章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

D类监管: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的零距离监管,主要开展案后回查,检查特别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

将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以下类型网络经营主体列入特别关注企业(“T类企业”)范围:1.经营食品的;2.以筹建方式登记且涉及前置审批的;3.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对“T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立“黑名单”制度。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时,在法定限制期内,严格限制其在已任职的企业法人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网络市场巡查

1.巡查范围。辖区内所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主体,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网站、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等。

2.巡查内容。重点检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传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法违章行为;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3.巡查方式。采用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向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页浏览、关键词搜索、现场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等途径,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巡查,实施动态监管。

网上关键字词搜索巡查,即以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为搜索策略,对辖区内经营性网站进行巡查。各单位要制定本职能范围内的巡查关键词,不断建立完善关键字库,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工商局相关业务股室要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巡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对外网数据进行定期关键字词搜索巡查。

网上日常巡查,即根据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定期通过网页浏览方式进行巡查。巡查工作主要由各基层工商所负责。

4.巡查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巡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证据留存。

5.结果处理。对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四)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查处

1.网络执法重点。重点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网络传销、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2.行政执法协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需要关闭被处罚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对管辖异地网络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执法证据规范。要严格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的要求,做好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

(五)网络消费维权

1.网络消费投诉处理。设区市12315指挥中心要通过12315热线电话及“福建省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http//www.fj12315.gov.cn)受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以及有经营实体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及时分流到县(市、区)工商局12315机构及办案机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督查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积极探索建立消费维权工作跨区协作机制,形成地区间互联、互通、互动的网上维权体系。

2.网络消费预警。设区市12315指挥中心要加强经营实体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咨询、申诉和举报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了解网络消费纠纷的热点和难点,指导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机构开展网络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有效防控网上消费侵权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

3.网络经营主体自律。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机构要指导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通过在经营性网站首页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维权渠道,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推动企业自律,促进消费纠纷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网络监管行政指导

采取提醒、建议、引导、警示、告诫、约谈等方式,积极指导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与辖区内重点网站定期联络制度,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行业门户网站,支持网络创业,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的具体落实意见》(办字〔201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场规范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相关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各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各所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确保网络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配置监管设备,提高监管实效

为提高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实效,各县(市、区)工商局相关股室和基层工商所要配置一台能接入因特网但与工商内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有条件设区市局可适时配备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要充分利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切实做到“以网管网”。

(三)强化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全新工作,各单位要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争取通过若干年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工商业务、又掌握计算机技术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实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

(四)重视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如何实现对网络经济监管有效监管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模式,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网络经济监管理论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交流,提高对新型网络经济模式的监管水平。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本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动态、成效,曝光典型案例,畅通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申诉举报渠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有关诉求,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参与和有力监督,形成强大声势,为互联网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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