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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函〔2012〕16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闽国土资文〔2005〕107号文下发前,“村改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其土地性质为国有;该文下发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应当依法征收才能转为国有。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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