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教财〔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小学校:

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小学经费投入不断加大,有效保障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资金管理的重要性日趋显现。但是,部分地方对中小学经费管理观念淡薄,职责不清、制度不全、执行不力,影响教育投入效益。个别学校经费管理混乱,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现象。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保证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高度关注教育事业,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惠民项目,落实惠民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全省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教育事业呈现健康蓬勃的发展态势。国家资金投入量的加大,对如何进一步管好用好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转变思维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统筹安排各项资金,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效益,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1、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认真编制预算,完善编制内容,加强预算审核,执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应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研究,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发展需求,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

2、加强经费领报管理。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央、省里的相关文件规定,据实申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学校建设经费。农村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要按照实际在校寄宿生数、补助定额领用,并按年度实行“多还少补”的经费领报管理办法。免费教科书要按照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在校生数、以及国家规定的课程实际开课情况领用。

3、加强资金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学校的所有收入均要纳入校财统一管理核算,按照资金的来源渠道分项列明列细。预算外资金全额专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在学校财务账外保持任何收入项目,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

4、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农村寄宿制学校应将寄宿生伙食费,以及各级政府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定期将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加强检查监督,严禁坐收坐支,确保专款专用。

5、加强收费管理。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取消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农村(含县城城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对确需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两项代办费用,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1、规范中小学校支出行为。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加强管理。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安排资金,细化项目支出。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严禁冒领、挤占、挪用经费,不得以“白条”以及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严禁坐收坐支。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2、加强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管理。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应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健全单位经费管理具体办法,规范支出程序。

3、加强会计核算行为。中小学应按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我省《中小学会计科目表》、《中小学校财务核算“事业支出”明细表》(另文下达),结合学校实际,管理核算学校经费收支。实行经费公开制度,按月(或季)将学校经费收支核算明细表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也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核算科目,按月(或季)将学校经费收支核算明细表定期反馈给学校。

4、加强中心小学经费核算管理。中心小学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所属完小校和教学点公用经费,保证完小校和教学点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适当提高中心小学公用经费定额,以解决中心小学因管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在年度教育支出预算中统筹考虑。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情况,向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5、加强学校内部监控机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不相容职责机制,明确分工,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1、抓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严格对外投资和校产管理工作。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

1、加强财会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充实财会人员队伍。从事中小学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充实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提升新形势下的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管理水平。

2、建立财会人员奖惩机制。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1、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监管力度。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预算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增强预算管理意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教育部门应逐步建立中心小学以上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建立中小学校经费审计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经费审计工作,每半年(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中小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互审或审计,促使审计工作常态化,督促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使用资金。

3、建立健全中小学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支出随意等现象,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4、建立健全定期督查报告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中小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稽核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将检查反映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由各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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