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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4〕45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永定县建制设立永定区的请示》(龙政综〔2011〕404号)收悉。经报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
请你市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划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要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人员调配、财产处置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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