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司〔2013〕204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6月25日
福建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际,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政务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政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二是坚持全面真实。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可信,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坚持及时便民。从实际出发,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四是坚持注重实效。应围绕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效做文章,在积极借鉴、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践,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五是坚持有利监督。推动政务公开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实质就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权力,让政府的权力切实为人民服务。
二、公开主要内容
政务公开应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下列事项应当对社会公开:
(一)厅领导简历、分工、照片、活动和讲话,以及厅、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概况信息类情况。
(二)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和与本部门相关的其它政策法规信息,本系统、本部门最新法规文件解读信息。
(三)司法行政专项规划、解读信息和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进展(包括工作总结)等规划计划类信息。
(四)司法行政年度、季度、月份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及解读信息。
(五)省级部门(司法厅)预、决算,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政策法规、采购指南、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
(六)司法厅及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动态信息。
(七)司法厅及直属单位招考招聘、竞争上岗、人事任免、奖励表彰、教育培训、职称评审等人事类信息。
(八)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司法行政机关权利运行全过程,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权利运行流程图、裁量标准及配套制度和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执法结果。
(十)法规和司法鉴定工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的条件、程序。
2、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含鉴定机构变更、延续、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是否收费、办理时限、具体承办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办理地址和办理结果等信息。
3、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
4、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及条件。
(十一)律师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律师执业核准(含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是否收费、办理时限、具体承办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办理地址和办理结果等信息;
2、律师资格档案跨省调入与转出,律师执业证申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
4、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5、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6、执业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及程序;
(十二)公证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含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分立、合并核准)、公证员任职审核(含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是否收费、办理时限、具体承办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办理地址和办理结果等信息;
2、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
3、公证处执业区域、业务范围;
4、公证办理程序、要求和收费标准;
5、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准则;
6、台湾公证书验核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标准等信息。
(十三)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社区矫正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
2、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相关政策;
3、全省各地“中途之家”的地址、联系电话。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结果;;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3、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
(十五)全省“148”法律咨询机构电话号码。
(十六)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具体承办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理地址和办理结果等信息。
(十七)监狱、劳教(戒毒)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监狱、劳教(戒毒)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2、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3、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罪犯收监、劳教(戒毒)人员收容的规定;
5、罪犯、劳教(戒毒)人员通信、会见的规定;
6、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行政奖罚的条件、程序;
7、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劳教(戒毒)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或延期的条件、程序;
8、罪犯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教(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条件、程序;
9、罪犯离监探亲、劳教(戒毒)人员请(准)假的条件、程序;
10、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
11、全省各监狱、劳教(戒毒)所地址、联系电话。
三、公开形式和时间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1、通过福建省司法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全省政务信息网司法厅网站的有关栏目公开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内部刊物以及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3、公布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
1、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处室)在省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中的“网上调查”栏目,每年至少要收集一次公众对本单位工作的评价、意见或建议;在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规定、办法、细则、标准之前,必须通过省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中的“民意征集”栏目征求公众意见。
2、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公开内容公开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四、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度,切实做到规范有序。
(一)向社会公开工作的运作程序。一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根据以上所列由以下处室或单位负责提供:厅办公室负责第1、2、3、8项,厅政治部负责第7项,厅计财审计装备处负责第5项,厅法规与司法鉴定处负责第4、9、10项,厅律师管理处负责第4、11项,厅公证管理处负责第4、12项,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负责第4、13项,厅基层工作处负责第4、14、15项,厅法律援助工作处负责第4、16项,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负责第17项。二是拟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经过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三是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做出答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按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四是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厅办公室和各处室负责在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厅政务网网站、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内部刊物上公开,厅法制宣传处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五是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二)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的运作程序。政务公开的内容发生增加、修改或减少的情形时,相关职能单位、处室应及时将增加、修改或减少的内容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更新。
(三)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的运作程序。一是厅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二是厅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三是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四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反馈。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政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单位和处室比较多,公开的内容也比较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厅机关已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推进、协调、汇总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各单位和处室要根据以上分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并认真落实好责任。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厅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健全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审核制度、评议制度等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要将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强化监督。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厅机关已成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主要履行监督职责,对厅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严格纪律。要严格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凡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的内容严禁公开。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的,要予以严肃批评、通报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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