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闽质监科〔2014〕85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环境检测机构:

根据环境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报的项目能力是以参数形式为主。目前,我局发现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出具检测报告,有些实验室未将抽样依据列入申报范围,有些实验室出具的含抽样检测报告包括的信息量不足。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含抽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抽样日期;(2)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3)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4)抽样人;(5)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6)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为加强全省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环境检测机构所检测的对象涉及到抽样时,须将抽样依据的标准或规范一并申报,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时,评审员应根据其申报的项目,确认实验室仪器设备总量、检定和校准情况、人员数量、持证情况等,如不能满足检测(含抽样)工作要求的项目,应限制其能力范围。

三、对于现阶段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内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如果其抽样所依据的标准未进行申报的,可采用简易扩项的形式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四、资质认定附表中未取得相关标准(含抽样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能力的实验室,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认定为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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