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榕政综〔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校:

2010年10月起我市正式建立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惠及民生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和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的保障救助力度,减轻因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造成的生活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修订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发布前,以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结合食品类消费品价格指数作为衡量指标,确定启动联动机制的标准。

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价格补贴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增加补贴10元。但每人每月补贴总金额以100元为限。

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CPI同比涨幅未达到2%且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到5%以下时不启动联动机制。

二、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和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价格补贴的测算与发放

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每季度测算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份发放上季度价格补贴。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按学期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价格涨幅另行确定。

四、节日食品券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过好春节等传统节日,可以根据价格形势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向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节日食品免费供应券,指定供应大米、食用油、猪肉、禽蛋类等主副食品。

五、资金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人员价格补贴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六、切实加强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市、县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价格指数有关数据,在工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开展低收入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市、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补助资金和食品券的发放工作。各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联动机制,所需资金自行承担;确有困难的个别县(市),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0〕24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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