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2〕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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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采矿联动机制的通知
龙政综〔2012〕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打击非法采矿实效,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保持连续性,实现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岩委办〔2008〕2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要求,现就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联动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加大打击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维护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二)目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打击非法采矿体系,形成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持续高效运行。
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联动长效机制
(三)市政府成立联合打击非法采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监察、安监、煤管、公安、林业、森林公安、水利、环保、经贸、电力、银行等组成联动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落实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的联合打击非法采矿领导小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联合打击非法采矿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打击非法采矿各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充分运用辖区行政资源,确保本辖区内非法采矿关闭取缔率达100%。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县(市、区)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矿点)的长效监管机制。乡镇要明确村两委的监管职责,村两委要主动报告本村内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不得参与、支持非法采矿。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检举报告非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追究非法采矿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及时查处各种非法采矿行为,有效遏制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工作函告制度,及时将查处非法采矿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函告联动部门。
(六)严格矿产品准运证、火工材料的审批管理,把好源头。
1.实行“矿证一致”原则。矿产品票证发放部门要严格按照矿山企业核定产能发放票证,不得多发滥发,并加强票证使用的跟踪管理,每三个月一次对矿山企业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各矿山企业申领的票证只能用于本矿山企业,不得转让使用,一经发现,停止该矿山企业票证供应6个月。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矿山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2.安监、煤管、国土部门要严格对矿山企业实际产能的进行核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供应计划进行审批;要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使用的管理,严厉查处火工材料非法转让行为,一经发现非法转让火工材料行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停止该矿山企业火工供应6个月;要加大对非法矿山火工材料来源的打击,对非法使用火工材料的非法采矿者予以严惩。
3.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材料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的行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火工材料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监察执法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火工材料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4.建立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矿产品运输的路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购、运输矿产品行为,对没有准运证的产品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查矿产品来源,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矿点。
(七)建立完善巡查工作制度。一是乡镇政府作为打击非法采矿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本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巡查制止、建档、关闭取缔等工作制度。要建立巡查队伍,明确动态巡查责任。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矿点必须建档,做到一案一档,查明非法矿点详细地址、业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非法矿点矿种、开采方式及开采程度等。巡查发现非法采矿矿点要立即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依法关闭取缔,同时报县级联合打击非法采矿办公室。对区域内非法采矿严重、问题突出的报由县级联合打击非法采矿办公室责成相关联动部门进行整治,或组织各联动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联合进行整治,必要时可实施市、县、乡三级联合打击行动。持证矿山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矿业权人是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矿区范围内非法矿硐巡查、制止、报告制度,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并将结果报当地乡镇政府、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
(八)各联动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对非法采矿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煤管部门要加大对持证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检查,实行每周一次报告制度,对越界开采行为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3.林业、森林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使用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从速立案、快侦快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运输、使用木材的来源进行调查,严厉打击非法提供和销售木材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对承包经营人将承包经营的林地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非法采矿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申请依法注销承包人林权证,并会同乡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
4.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案件,要快查快办;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负责维持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的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5.经贸、电力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提供或转供电的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和摧毁非法采矿电力线路,对为非法采矿提供和转供电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依法采取限电停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6.矿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的矿产品来源、流向进行调查,查处非法买卖矿产品的行为。
7.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非法采矿者制定水土流失治理方案并监督非法采矿者实施。
8.环保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并责成非法采矿者落实治理方案的实施。
9.商请各级检察机关对重大、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及时提起公诉。商请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案件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九)建立与金融部门的金融诚信体系。对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函告各银行,建议在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上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降级,直至取消信用等级的金融服务限制。
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银政企间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单位、个人的非法采矿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在辖内银行业机构间共享。金融机构在为单位、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法将相关非法采矿信息作为不良信用记录重要参考依据,在金融服务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金融机构应配合法定有权部门,及时依法冻结非法采矿单位和个人的账户或扣划其罚没款项。
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非法采矿企业(包括股东、个人)不予信用担保。建议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担保。
(十)严格尸体火化制度。公安机关对死亡证明的出具要严格把关,乡镇、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处理善后中发现可能是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市、县(市、区)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充分运行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对以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每个矿点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三、完善打击非法采矿执法保障机制
(十二)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国土、监察、安监、煤管、矿产品管理、公安、林业、森林公安、水利、环保、经贸、电力、银行等单位要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建立操作层面的联动机制,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提高打击非法采矿行政执法效能。
(十三)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辖区收取的矿产品规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经费。
(十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国土、监察、安监、林业、经贸、公安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的采矿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纵容违法采矿的县、乡、村干部和党员,对非法采矿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对非法采矿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领导和责任人员,对支持配偶、子女参与非法采矿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参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采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发现两次及以上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以上非法采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辖区内出现上述问题时,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监察、效能等部门要建立对打击非法采矿联动单位责任追究机制。对有关部门函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不落实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监察、效能部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给予单位效能告诫,并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七)将打击非法采矿执法工作列为文明单位评选重要条件。对打击非法采矿联动责任不落实被效能告诫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十八)宣传部门和《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打击非法采矿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对集中整治重大行动要连续跟踪、专题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打击非法采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本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
(二十)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和当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部门联动办法,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维护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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