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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09〕31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9〕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做大做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促进全市工业持续较快发展,如期完成全年工业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获得奖励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制造业行业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已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2、年度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
3、年度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比上年增长5%以上。
二、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当年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万元。
如果企业既符合该奖励标准,又符合“百家千户”奖励标准,则可按奖励标准较高的其中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其它事项
1、企业可将奖励资金的3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本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新罗区范围内市、区税收共享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
3、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4、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009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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