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09〕316号
颁布日期:2009-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9〕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8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做大做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促进全市工业持续较快发展,如期完成全年工业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业企业增量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获得奖励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制造业行业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已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2、年度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

3、年度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比上年增长5%以上。

二、奖励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当年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万元。

如果企业既符合该奖励标准,又符合“百家千户”奖励标准,则可按奖励标准较高的其中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其它事项

1、企业可将奖励资金的3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本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新罗区范围内市、区税收共享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

3、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4、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009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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