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龙岩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龙岩市扶持“和谐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福建省龙岩市委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龙岩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关于龙岩市扶持“和谐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岩委〔2011〕5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龙岩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的《龙岩市扶持“和谐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日

龙岩市扶持“和谐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龙岩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7月)

为扶持“和谐企业”持续科学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创建活动,推动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治待遇和评先评优方面

(一)从企业领导中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从同级“和谐企业”的领导中产生,将“和谐企业”作为基本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同级“和谐企业”的领导中产生。(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组织部、人大办、统战部)

(二)从企业领导中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原则上从下一级“和谐企业”领导中产生,将“和谐企业”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总工会、工商联)

(三)从企业推荐上一级“五一劳动奖状”、“文明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先进基层党组织”,原则上从下一级“和谐企业”中产生,将“和谐企业”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总工会、文明办、组织部)

二、经济方面

(一)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

(二)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农业产业化、山海协作、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给予优先申报。(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农办)

(三)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征信系统给予标注“XXX和谐企业”。(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银行)

(四)“和谐企业”作为银行、工商、劳动、税务、建设、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评定以及各种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县两级银行、工商、劳动、税务、建设、质监等部门)

三、提供优质服务方面

(一)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外,依法实行工商免审制度,即企业提交的年检、验证材料齐全即予通过企业年检;免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实施的登记回访、专项检查、举报检查等以外的日常检查。(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工商局)

(二)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房地产企业,依法实行资质免审制度,即企业提交的年检、验证材料齐全即予通过企业年检。(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建设局)

(三)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增值税发票领购限量依法适当予以放宽。(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国税局)

(四)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除专项稽查和举报案件等依法实施的检查外,享受两年免日常税务检查;发票使用领用量延长至一个季度。(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地税局)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龙岩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市级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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