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南平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利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打造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和促进武夷新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平市专利奖是南平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南平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南平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南平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南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南平市科技局和南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南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南平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设置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南平市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过市级以上专利奖。

第九条南平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十条评奖标准:

(一)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南平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平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南平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南平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南平市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专利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南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南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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