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PS拍-2015-09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15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PS拍-2015-09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5〕15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拍-2015-09号地块(总部商务区A04、B11、B13)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1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0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583.58平方米,从荔城区2011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451.68平方米,从荔城区2012年度第3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228.34平方米,共计用地面积17263.6平方米(其中:A04地块2284.31平方米、B11地块8451.68平方米、B13地块6527.61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该宗地位于总部商务区控规范围内(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拍-2015-09号。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荔〔2014〕144号文件为准。

四、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机构实施。

六、该宗地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你局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

七、该宗地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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