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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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
莆政综〔2012〕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近期推进八项重点改革的意见》(闽政[2012]15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6号)精神和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0年220亿元投资目标,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加快建设重大水利项目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坚持一线发现问题、一线解决问题,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实行重大水利项目前期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征迁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凡涉及部门职能的事项,由该部门负责与对口上级部门对接,负责完成办理审核审批等手续。按照“一个项目、一套人马、一笔工作经费”的要求,每个重大水利项目必须组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二、策划生成项目。尽快完善南北洋和滨海新城防洪排涝挡潮专项规划,加快编制水资源规划,重点策划生成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四大类重大水利项目,强化重大水利项目储备。加快建设“三纵三横”供水工程、木兰溪防洪等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建设。重点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2012年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和业务经费1000万元。项目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和项目前期经费从市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支出。
三、加大投资力度。防洪工程争取中央按50%补助和省级按20%投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争取中央按60%补助和省级按20%投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争取中央按33%补助,大型水库争取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中型水库争取省级按总投资公益性部分的30%以上投资。落实提取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水利建设政策,再提取木兰溪南北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专用于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落实30个农村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力争每年安排4-6个,每个项目投资控制在3000-5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实行资金争取奖励政策,凡争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专项资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奖励项目前期经费和业务经费500万元,争取50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前期经费和业务经费200万元,争取30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前期经费和业务经费50万元。实际争取金额由市财政局认定。
四、争取金融支持。全力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信贷额度、简化手续上,对重大水利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获得省级贴息的重大水利项目,贷款利息余额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
五、鼓励社会投入。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水利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投资兴建公益性水利项目,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投资者可以分享新增用地收益,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开发权。投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蓄、引、调水项目,政府实行供水量兜底保护。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重大骨干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经验收完整合格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代建单位资格,也可以按照约定有偿转让。鼓励以BT、BOT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六、做强融资平台。市政府授权市水利局履行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职责,加快涉水经营性资产整合步伐。自2011年至2020年,每年从本级土地出让金提取1亿元给水务集团作为资本金;同意将财政征收的市本级水资源费、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等作为市水务集团还贷资金来源;市水务集团承建项目周边的边角地或可整体连片建设的土地可用于市水务集团项目融资或开发建设;赋予市水务集团蓄水、调水、引水、供水、水能、排水等资源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开发经营权,同意将蓄水、调水、引水、供水、水能、排水等水务项目直接委托市水务集团承建,工程造价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价格下浮6%核算。
七、加强质量监管。明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责任人,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优质工程、精品工程。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健全完善市场主体进入和清退机制。建立落实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市、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强化质量监管。
八、完善水利工程管护。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九、统一管理水资源。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逐步推进涉水事务统管,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防洪排涝等,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配套、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要求,加快建成全市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益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逐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水规模。理顺城市供水行政职能,统筹做好全社会节水工作。建立供水价格定期协调机制,适时调整提高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标准,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水价形成机制。
十、建立考核机制。实行重大水利项目建设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对工作考评前三名的县(区)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区)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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