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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涵江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11]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96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涵江区2011年度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同意使用江口镇丰山村园地0.9606公顷,专项用于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莆田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三、该批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安置福厦铁路涵江站进站道路项目征迁涉及的丰山村被拆迁户,不得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设计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你区要根据《莆田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严格审核安排进村民住宅小区的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个人建房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自农转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农用地转用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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