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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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是保障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大经济活动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自觉加强知识产权审议工作。同时,要积极引导全市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防范和抵御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制度
本意见所称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技术改造、并购、转让、引进、装备进出口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
(一)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承担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知识产权审查具体工作。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要注重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认为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复杂,对项目难以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及时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书面抄告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就知识产权问题依法处理。
(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出具书面审查论证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鉴定。
(三)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技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
2.项目(技术)所涉及的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
3.项目(技术)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分析;
4.项目(技术)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
5.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四)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请单位自己出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五)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分别制定知识产权评价报告的参考格式文本,并予以发布。
三、切实加强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内容负责,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审议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做好我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为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和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和保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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