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夯实基层监管基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

2013年以来,我市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3〕127号),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解决了长期以来食品药品监管多头管理、基层“短腿”和基础薄弱等体制瓶颈,实现了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药品安全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全覆盖的监管体系,促进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部分县区改革后监管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业务用房配置不够,办公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不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不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严重影响了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关于在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查缺补漏,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保持食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加快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二、认真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机编字〔2013〕30号)和《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兰食药安委〔2014〕9号)的精神,设置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科级建制,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尽快配齐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按照核定的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把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招录配备到位,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积极为县区监管机构解决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积极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解决办公用房,达到相应面积标准,保证监管机构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可安排独立的办公场所。要按照《兰州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验收标准》和《兰州市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建设,尽快解决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办公设施和快检设备等执法装备不足的问题。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快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工作,确保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能够及时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办案、装备购置、风险防控、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投诉举报、电子监管、量化分级管理等工作,为全面推动和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三、充分发挥新体制优势,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一)健全落实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食药安委〔2014〕5号)要求,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和责任人员,明确每个网格的监管范围和对象,落实网格责任人的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评价考核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形成分级监管、责任明晰、高效运转的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定期组织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兰食药安委办〔2014〕60号),进一步健全落实“红黑名单”、有奖举报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二)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多的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集中监管力量,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87号)要求,紧盯目标,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大对食品药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常态,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实现部门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积极培育专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强化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使用安全的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和产地环境监管。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并加强认证后监管,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抓好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等食品安全工程建设。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逐步完善牛、羊、禽类等定点屠宰工作。

(三)提高全程管控能力。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推进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推广应用,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全市推广”的方式,推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中型以上餐馆和学校单位食堂100%纳入电子追溯平台,食品小商店、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60%纳入电子追溯平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规范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两项制度”,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风险可控。加快完善禽畜、蔬菜等食品的追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并网联接,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管理和监管链条。

(四)积极促进社会共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并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制定食品药品行业相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食品药品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建立规模以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电子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实行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要求,完善各类食品药品企业量化分级类别标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积极构建社会化监管新格局。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反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行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完善“12331”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规范化、便捷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发挥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引导、约束、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网络,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搞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食药监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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