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管委会:
兰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兰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牵头、部门协作、学校执行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卫生、营养、可口的营养餐,培养学生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及饮食习惯,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连片特困地区的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3县启动国家试点工作;从2013年春季学期,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5区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实施对象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二)补助标准
每生每天3元,按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3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5区省级试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省政府规定比例承担。
(三)供餐方式
农村寄宿制学校原则上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由各县区公开招标选择企业供餐。各县区、各学校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科学合理配餐。供餐内容可包括完整的早餐,或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加餐或课间餐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立领导机构。
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责任体系。
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省级试点,指导和督促县区政府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全县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市教育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把“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及营养食品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市食药局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有关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市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管,每学期开展一至二次专项检查,要研究制定减免流通环节收费和降低成本的政策。
市农牧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供餐企业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登记和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监测评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规定等。
各相关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建立学校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在食堂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三)加强管理,采取综合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有据可依、规范实施,各县区、各部门和相关学校要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34号),各县区要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统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结合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各县区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二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15号),各县区要严把食品采购关、质量检查关、食品储存关、食品加工关、食品发放关和食品留样管理关,切实保障供餐食品的卫生安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要加强供餐企业招投标管理。根据《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甘教厅〔2012〕52号),各县区要明确供餐企业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并对供餐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学校对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四要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价。各县区要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要对各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展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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