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9〕47号
颁布日期:2009-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09年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东莞市2009年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市政府决定今年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构建“平安东莞”、“和谐东莞”为目标,紧紧围绕“保增长、促转型、抓管理、重民生”的工作要求,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宗旨,坚持全面排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组织发动各级监管部门和社会单位普查火灾隐患,分类建立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通过隐患整治,确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提升公共消防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由李毓全市长任组长,成洪波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陈波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梁均耀副局长和市公安消防局张小宏局长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单位成员任小组成员(不含镇街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整治行动的组织者。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服务队的作用,统一部署、部门联动、分解责任、逐级落实,完成辖区整治任务。

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各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

(一)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1、东城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

东城是省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内各社区(林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细化工作,逐一落实责任人,逐项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完善机制,建立试点(2009年3月20至4月20日)。按照省政府通知及市政府要求,认真分析总结隐患整治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整治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各重点整治社区(林场)、单位工作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确保工作制度化;以石井社区为消防大宣传、大培训试点,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区域内3个100%(所有单位员工100%接受宣传培训,100%熟知“一畅两会”知识,100%经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2)全面推进(2009年4月20日至9月10日)。加强各火灾隐患重点区域(社区、林场)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大队全面实行“三分三定”监管模式,加强对相关部门和社区(林场)的指导和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和整治办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发动社会消防资源,开展消防安全交叉检查;推动辖区内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推广石井社区试点经验,全面推动各社区(林场)全部启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实现本辖区3个100%(社区(林场)所有单位员工100%接受宣传培训,100%熟知“一畅两会”知识,100%经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3)考核验收(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考核组,按照工作标准,逐项开展考核验收,查缺补漏;对验收不合格的,强化整改措施,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合格,同时认真总结提高,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迎接省政府验收考核。

2、其他镇(街)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

根据市政府《关于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东府办函〔2008〕330号)要求,继续推进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明确镇(街)、村(居)委会两级领导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组,制订整治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并跟踪落实。6月份前,各镇(街)要将本辖区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作为消防“大宣传、大培训”的试点场所,实现区域内3个100%(所有单位员工100%接受宣传培训,100%熟知“一畅两会”知识,100%经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7月份前要组织召开试点现场会,在全镇(街)范围内推广。结合今年以来的各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积极开展重点地区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改变火灾隐患严重的状况,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实现重点地区的市政消防栓建设完成率达90%以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明显且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

(二)“三小”场所、出租屋

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以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服务队为主力,严格执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小”场所、出租屋是否按整治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是否存在不具备住宿与经营合用安全条件下人员留宿现象;从业人员、租住人员是否参加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等。

(三)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等,并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摸清底数,并逐一登记造册建档。

各镇(街)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长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形成执法合力。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另一方面,要理性、文明、规范执法,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隐患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高层和地下建筑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针对所有在用、在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设有商场、市场、娱乐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检查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救援条件是否具备等,力求通过普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市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集中整治,及时解决容易诱发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或影响灭火救援开展的消防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存量,降低火灾危害程度,依法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管理规范,消防监督到位,灭火救援专业精干,严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制订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充分结合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大力推广消防安全“三提示”,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贯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始终,深入发动基层组织和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动落实特殊岗位人员全员培训和全市学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疏散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要建立职能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合力。各镇(街)要定期向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镇(街)工作组要加大整治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各镇(街)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机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社会单位的自我整改自我防范机制、隐患整改的舆论、社会监督机制和隐患整改督办督查机制,切实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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